尋釁滋事上訴狀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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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上訴狀是什麼

尋釁滋事上訴狀是什麼

對於判決書所述事實和定罪部分,上訴人並無爭議。但是對於量刑部分,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

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犯罪之前科。此次犯罪系臨時起意,一時糊塗。因此,上訴人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在量刑上應當酌定減輕處罰。

二、從本案的基本事實可知,上訴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被損物品價值為5143元,上訴人賠償了被害人12000元),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三、常用量刑情節適用第21、22條規定:應依法從輕處罰。

三、上訴人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上訴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本案開庭時上訴人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

四、 上訴人在看守所期間積極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現。

上訴人年紀尚輕,從農村到城市務工時間不長,只是因一時糊塗才犯罪,且所犯罪行並非暴力犯罪,民憤不大,犯罪之後積極改造,痛悔前非,對上訴人予以輕判不致造成嚴重後果,但是卻能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五、上訴人實施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上訴人實施犯罪沒有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與社會上一些重大犯罪有着本質的區別,綜合考慮對社會的影響以及危害程度,可見上訴人的社會危害性很小。

鑑於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的悔罪表現,充分考慮上訴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的事實,給予上訴人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回報的機會。

尋釁滋事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上肯定會進行權益的維護,因為在社會中此類問題的發生會有較為嚴重的後果,所以自己要做好充分的準備,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人們瞭解的細節會存在差別,因此有關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實際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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