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批捕可否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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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批捕可否審查起訴?

一、如果不批捕可否審查起訴?

不一定進行審查起訴。因為批捕一般是適用於嚴重犯罪的情況。

不批准逮捕只是有可能不起訴,也有可能是犯罪情節較輕。如果是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那麼還需要則情處理。

而如果有了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那麼這個時候是要進行批捕的。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逮捕條件:包括證據條件、罪行條件和危險性條件

第一,證據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1)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 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逮捕條件中的“犯罪事實”既不是“主要犯罪事實”,也不是起訴條件和定罪條件中的“全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包括“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逮捕至少需要查清“定罪事實”,即要有查證屬實的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客觀存在且為該犯罪嫌疑人所為。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數罪中的一次犯罪行為或在共同犯罪中已有犯罪事實的,即符合逮捕條件。

第二,罪行條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和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則被排除在逮捕的適用範圍之外。

第三,危險性條件。《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危險性條件有五種情形(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以上危險性均是強調可能性,並不要求實際結果發生,是建立在一定的證據材料基礎之上。適用逮捕必須以上三個條件均全部考慮在內,缺一不可。

三、特殊逮捕條件,適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1)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對於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均“應當”提請批准逮捕,無須單獨考量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社會危險性。

適用於批捕的條件是已經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並且證據已經進行查證並且是屬實的。對於此類情況有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處罰。而對於故意犯罪的嫌疑人如果考慮到有犯罪的危險性是可以申請批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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