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可以夠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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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可以夠減刑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減刑在法律上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
第一,適用的對象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説明減刑的適用對象,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而沒有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
第二,相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將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作為減刑的實質條件,體現了刑法設立減刑制度的宗旨,即通過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績,激勵其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使其不再危害社會。受刑人的人身危險性是否減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標誌是其在刑罰執行期間是否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
第三,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累犯只是不適用於緩刑和假釋,法律並沒有規定不適用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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