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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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有哪些特點
無權代理有哪些特點?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而已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首先,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獨立對第三人為意思表示,其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其次,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表現為沒有代理權包括或是超越代理權。最後,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是不確定的,並非絕對無效。由於無權代理的行為未必一定對本人或相對人不利,同時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條件下,承認無權代理產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經過追認的無權代理、以及表見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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