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交訴訟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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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交訴訟費期限
緩交訴訟費有期限是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決定的。
一、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應當按規定交納訴訟費,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但提出緩交申請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當事人緩交,案件應立即開始審理。
二、原告或上訴人在人民法院的規定的緩交訴訟費期間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決定減交或者免交的外,應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理。
法律依據: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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