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後多久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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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後多久移送審查起訴?

一、取保後多久移送審查起訴?

取保後兩個月左右移送審查起訴,只要案件偵查結束,辦案機關認為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構成犯罪,便應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12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相關法律知識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七條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八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九條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條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 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取保候審;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一個刑事方面的犯罪的話,那麼肯定是在時間上比較,迫切希望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夠審查起訴案件才能夠中了,但實際上如果當事人已經被取保候審,那麼在人身自由方面並不存在着限制,對於公安機關來説偵查時間就比較寬鬆,什麼時候偵查完畢,什麼時候再進行案件移送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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