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主要審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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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主要審查什麼
檢察機關審查案件從以下幾個方面經進行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後果是否明確;
(三)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及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四)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書及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證明相關財產系違法所得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五)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六)偵查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
(七)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八)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十)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十一)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清單是否齊備;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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