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是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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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是何時?

一、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是何時?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是移送案件之後的15天之後,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複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對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複議、提請複核的進行復議、複核。

二、移送審查起訴的後果

一般來説,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閲卷,找出疑點、矛盾後,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後,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移送審查起訴只是説明公安已經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來審查及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而案件是否會進入下一步還要等待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所以移送審查起訴嚴重嗎?當然是不像很多人所認為那樣,其只是刑事訴訟法的一個程序。

被移送審查起訴了,還要等待檢察院做決定,如果案件被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那麼案件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説是無罪的。

案件的移送提出都是檢察院發現自己並非具有審理此刑事案件的職權,但是移送本身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故而必須要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否則不管是案件的原告還是被告都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但是為了使得異議被受理,其還需要拿出支撐自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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