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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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二、審查起訴的受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有關審查起訴相關條件和內容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首先要監察機關對相關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在確定了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可以提交相關證據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由檢察機關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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