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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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犯罪活動給被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有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

依照《解釋》第84條、第85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範圍包括以下幾種:

1、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被害人能可以作為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必須存在着物質損失且該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

被害人已死亡後,其近親屬以自己名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 《民法通則》的規定近親屬的範圍較合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已死亡被人的近親屬可以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並享有原告人的訴訟地位,應符合以下條件:(1)近親屬對於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着撫養關係的,(2)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被害人確已死亡情況下進行;(3) 被害人的近親屬能作為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必須存在着實際的物質損失且該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檢察院

《刑訴法》第77條第2款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依《解釋》第8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且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是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並非是其他財產與人身權利。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時,應先由受損失的單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受損失的單位知情後仍不提起的,檢察院才有權代表國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附帶的民事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檢察院無事實上的利害關係,實際上它是代表國家以法律監督者身份行使權利,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利益,不獨立享有原告人的地位。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只有上述人員才有資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一般是不賠償被害人精神損失的,只賠償直接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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