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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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嗎?

再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嗎?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所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是因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一審級中解決,將導致這兩種性質的訴訟在審理程序上的分離,達不到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於及時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之路

1、給予當事人以程序選擇權。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害的被害人既可以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向民庭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受害人一旦選擇了在民事審判庭進行訴訟,則這種選擇就是確定的和不可撤銷的。

2、刑事訴訟對於民事訴訟具有優先地位。被害人在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訴訟的進行要受到有關民事案件訴訟管轄權與程序規則的約束。但是,如果民事訴訟是在公訴已經提起以後,或者是在刑事法院已經對被追訴人刑事責任作出判決之後才提起,或者在此之後民事訴訟才進行判決,不管是在程序進行上,還是在判決的作出上都要服從刑事訴訟。也就是維持目前的“先刑後民”模式。

3、明確精神損害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前文已經提到,把精神損害排除在附帶民訴的賠償範圍以外,既不利於法律體系的和諧統一,也不利於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尤其對那些主要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而沒有或很少物質損害的犯罪而言,更需要通過附帶民事訴訟進行保障。

4、完善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既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包括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民事責任的追究是民事訴訟的性質,同樣適用民訴中的保全措施,除了財產保全,先予執行也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

5、完善附帶民訴的執行保障措施。首先,可以把被告人的積極執行作為對其減輕刑罰、變更執行措施的考慮因素,這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把判決前的主動賠償作為法院量刑考慮從輕、減輕的情節;二是判決後的主動賠償作為罪犯在執行中減輕刑罰的依據。其次,可以仿照刑法中罰金刑的執行,規定隨時追繳制度。一旦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在查清罪犯財產後,作出隨時追繳的決定,保障被害人賠償權的落實。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如果在實施犯罪行為的同時,給受害人的財務上造成一定的損失,也是可以在提出刑事訴訟時附帶民事訴訟,那麼在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時也是需要在一審做出判決前提出,否則就不進行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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