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沒動手沒傷情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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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鬥毆沒動手沒傷情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聚眾鬥毆沒動手沒傷情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沒有動手屬於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可以比照實行犯從輕、減輕或免於刑事處罰。

聚眾鬥毆罪,是指,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這裏要説明的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餘人則不為罪。

二、聚眾鬥毆怎麼處理?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情節輕微的打架鬥毆是什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聚眾鬥毆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建立在其中有人的傷情已經構成了輕傷的級別,既然互相連動手都沒有,其實是有可能會被公安機關進行口頭上的教育的,其他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也就沒有了。因為,這種違法情節是非常的輕微的,雙方都沒有主動動手打架的意思,説明在心裏對法律還是有一定敬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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