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羈押必要性審查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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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羈押必要性審查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

無羈押必要性審查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對每一個被逮捕的人進行審查。公安局是根據檢察院的批准逮捕人的,逮捕後檢察院再來審查一遍羈押是否必要,其結果必然是羈押正確。這種審查浪費人力,沒有什麼意義。

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是有重點的審查。包括被動性審查和主動性審查。

被動性審查,被羈押人、辯護律師對羈押的必要性提出異議的,檢察院必須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

主動性審查,即檢察機關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鑑於檢察院的人力、物力,主動審查羈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一定範圍。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的做法是:

(1)案情重大敏感、社會關注度高或者特殊主體(如70週歲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

(2)案件有後續補充偵查空間,檢察機關在作出逮捕決定的同時引導偵查取證的;

(3)具有刑事和解空間的輕傷害案件、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案件;

(4)案件定性存在爭議,或者法律、司法解釋、刑事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繼續羈押的;

(5)審查逮捕階段即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婦女等影響逮捕必要性判斷的因素,但在該階段必須作出逮捕決定的。

二、審查時間

在審查的頻次和間隔期限上,可以一個月定期開展一次。如果期限過短、頻次多,則得出的結論和審查逮捕階段無異,從而喪失了審查的意義,檢察機關也無力承受。如果審查期限過長,又不利於對嫌疑人的保護。

訴訟環節發生變更,比如從偵查階段到了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強制措施是否正確和適當進行審查,發現不應當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因此審查起訴必須就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進行主動審查。

三、審查方式

《刑事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審查方式。為了全面準確查明羈押必要性事實,減少羈押的審批色彩,彰顯程序正義,檢察機關在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也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意見,必要時可以聽取被害人意見,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請被動審查的案件。

檢察機關甚至可以考慮啟動聽證程序,圍繞羈押的必要性,由有關各方充分表達意見,表明立場。由於偵查羈押階段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必須考量偵查、審判工作需要,並且只有偵查機關、人民法院對訴訟進展、犯罪嫌疑人人身及社會危險狀況有充分了解,因此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充分聽取偵查機關和人民法院意見。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作為直接辦案機關,可以在考慮審查起訴需要的前提下直接變更強制措施,而不必徵求偵查機關意見。

四、審查結果

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在捕後偵查羈押階段和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可以直接變更強制措施。在捕後偵查羈押階段和審判階段,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不是直接的辦案機關,只能向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檢察建議,而不能直接變更強制措施,除非原先作出的逮捕決定依據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錯誤逮捕。

檢察機關撤銷逮捕決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但該條文沒有規定監督對象的具體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使得檢察機關的監督缺乏法律剛性保障,對此應當儘早出台司法解釋對通知的具體內容和形式、不通知以及拒不接受檢察建議的法律後果等具體操作問題進行明確。

無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在法院審判階段之前為凡犯罪嫌疑日辦理取保、保釋的前置手段。無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由檢查機關自主進行也可以經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辯護人的申請啟動。無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有一種人性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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