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二審開庭後多久能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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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上訴二審開庭後多久能下判決

刑事上訴二審開庭後多久能下判決

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做出判決的期限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要在審限內審結就是符合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審的審限是二個月,經批准還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審判期限的規定有以下條款: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刑事訴訟二審: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還可以延長二個月;  

2、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二審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審一般就是在一審的時候,當事人對於一審的結果不滿意或者是反對,這個時候就可以重新起訴,等法院安排二審。而在這個二審的時候,需要提供新的證據,這樣才可以改變一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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