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違約處置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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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現代社會的發展,能夠進行交易的事物越來越多,也相應的出現了多種多樣的錢物交易方式。在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當需要貸款或者急需用錢時,我們手中的股權就可以作為一種標的物進行質押。本站小編將會在下文中就為您詳細介紹股權質押違約處置的相關內容。

股權質押違約處置的條件

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二、股權質押的條件

⑴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⑵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三、股權質押的違約處置

1、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處置中進行考察。

2、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民法典》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民法典》第438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係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變價後的處理】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有關股權質押以及股權質押違約處置的具體內容。但是違約會影響一個人的信譽,對於以後辦理銀行貸款之類需要很高信用的事情也會產生很大影響。另外,關於股權質押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如果您對上面的回答還是有些許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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