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案件退偵兩次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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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案件退偵兩次後怎麼處理?

一、瀆職案件退偵兩次後怎麼處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説: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二次補充偵查後,仍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

二、司法解釋

檢察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公訴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證據資料後,檢察院應當對證據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後,認為證據不充分,或有遺漏罪行,或公安在偵查過程中又違法情形,檢察院依法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法律並沒對告知當事人作出規定,因此此階段檢察院沒有通知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檢察院一般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

瀆職案件在立案偵查後,公安機關會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在批捕前,應當將訴訟案件移交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在符合批捕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批捕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如果不符合批捕條件的,則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兩次退偵仍然不能認定的,則立即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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