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退偵兩次後還可以退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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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退偵兩次後還可以退偵嗎?

一、檢察退偵兩次後還可以退偵嗎?

檢察退偵兩次後到次數限制不可以再退偵。檢察院退偵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二、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補充的次數是多少?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和第200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三、補充偵查的概念是什麼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國目前要求退偵的案件上限就是兩次,每次退偵的案件重新審理的時限是一個月,如果在第二次退偵受到補充偵查的審查報告之後,依然是證據不足的情況的,就必須將犯罪嫌疑人釋放,不得再進行第三次退偵,否則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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