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逮捕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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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逮捕時間是多久?

盜竊、搶劫等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會派人開展調查,在偵查期間,如果公安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擔心其逃跑的話,可以向檢察院提請逮捕。這也是一種有力的刑事強制措施,有助於公安機關破獲案件。那麼新刑事訴訟法逮捕時間是多久?下面小編結合有關法律資料給大家講一講。

一、新刑事訴訟法逮捕時間是多久?

1、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上述3種情況是説,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

二、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三、公安機關應該如何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並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書和案卷材 料、證據。提請批准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瞭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綜上所述,作為一種主要的刑事強制手段,刑事訴訟法對逮捕進行了明確説明。按照新刑事訴訟法逮捕時間方面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實施逮捕的,必須在對犯罪嫌疑人拘留三日內提出。如果案情複雜,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接到申請後,會在七日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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