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逮捕後通知家屬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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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逮捕後通知家屬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法逮捕後通知家屬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逮捕必須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有逮捕必要指的是: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逮捕是一種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公安機關才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即有證據證明案件的犯罪事實以及該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較輕,只可能被判處拘役等處罰的,不應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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