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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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訴的情形: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刑事案件申訴的情形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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