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調解書誰簽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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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調解書誰簽字有效

刑事案件調解書誰簽字有效

刑事案件調解書應該由原告和被告的簽字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第一百九十八條 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

第一百九十九條 對於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百條 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採取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條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二、哪些自訴案件不能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人 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情節極其輕微的自訴案件在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的話人民法院會製作好調解書,然後讓原被告雙方簽字,調解書上不可能人民法院簽字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為調解的方案主要得看原被告雙方能否接受,公訴案件是不存在調解的可能性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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