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心的刑事抗訴工作一般在多長時間內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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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判中心的刑事抗訴工作一般在多長時間內結案?

審判中心的刑事抗訴工作一般在多長時間內結案

刑事抗訴工作一般在二個月以內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檢察院抗訴的流程是什麼?

(一)立案審查

作為一種事後監督,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

第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訴;

第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

第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

第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上述四種途徑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的主要來源。

(二)決定提出抗訴

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抗訴、不抗訴、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決定。其中,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由檢察長批准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三)製作抗訴書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決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法律依據。抗訴書應當載明:抗訴的檢察院,抗訴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及案號,案件的來源和審查過程,人民法院審理情況,檢察院的審查結論、抗訴的法律依據和抗訴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等事項。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四)派員出席法庭

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抗訴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不一樣的,不過,根據司法實踐來看,檢察院主動啟動抗訴程序的刑事案件是比較少的,相比於上訴,抗訴其實是有一定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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