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會通知家屬開庭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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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法院會通知家屬開庭時間嗎

刑事案件法院會通知家屬開庭時間嗎

未成年人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開庭前,都不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1、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2、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2、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3、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4、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階段: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逐一核實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訴書、收到起訴書是時間。

2、宣佈案件來源: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某檢察院起訴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鑑定、重新勘驗權、最後陳述權。

5、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宣佈休庭。報法院院長或者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審判長當庭駁回。

6、宣佈本案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7、宣佈法庭紀律。

法院開庭後,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審理。雙方遞交相關的案件證據,進行舉證得到認可的才能夠作為這類案件的證據。當事人雙方的辯護人按照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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