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上訴狀收到後 - 多久後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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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上訴狀收到後,多久後才開庭?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聚眾鬥毆算是重罪了,因為聚眾鬥毆是最容易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國家是禁止的,如果一旦被抓到聚眾鬥毆就會有可能會被判刑,那就來了解一下聚眾鬥毆上訴狀收到後,多久後才開庭?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聚眾鬥毆上訴狀收到後,多久後才開庭?

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訴訟法》第135條)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146條)因為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開庭的時間,但參考上述規定,法院為了法定期限內結案,會盡早開庭的。

二、聚眾鬥毆罪構成條件?

聚眾鬥毆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聚眾鬥毆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鬥毆故意。對此,實踐中認識比較一致,但對鬥毆雙方是否都必須具有鬥毆故意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則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認定一個犯罪的主觀要件,關鍵在行為人自身的主觀故意,不受他人主觀故意的影響。因此,認定聚眾鬥毆罪主觀方面的要件,僅需考察鬥毆中構罪一方的主觀故意,即只要一方主觀上出於鬥毆故意並具備犯罪構成的其他要件即可構成聚眾鬥毆罪,至於對方是否具有鬥毆故意並不影響一方構成聚眾鬥毆罪。

我們認為,構成聚眾鬥毆罪,在主觀上鬥毆雙方都必須具有鬥毆故意。首先,雙方(在鬥毆故意的支配下)進行相互毆打是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要件,一方具有鬥毆故意是認定對方鬥毆故意成立的前提。刑法規定的“聚眾鬥毆”中的“鬥毆”與“毆打”含義不同,“毆打”指的是一方打另一方,“鬥毆”指的是雙方互相毆打。[1]當只有一方有“毆打”的故意時,其主觀故意的法律性質是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或“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等犯罪故意,而不是聚眾鬥毆的犯罪故意,在這種故意支配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只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罪等,而不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對方也有鬥毆的故意只是決定了“本方”故意的性質是“鬥毆”的故意(而不是“毆打”的故意),並不是對“對方”在主觀方面的要求,而是對本方的行為是否構成聚眾鬥毆罪在客觀方面的要求,因為對方也有鬥毆故意並在此故意下實施鬥毆行為是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要件。

可見,以一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不以對方也有犯罪故意為前提來推定聚眾鬥毆罪不需要雙方都有鬥毆故意,既忽視了故意的性質與所觸犯的罪名之間所應具有的對應關係,也混淆了聚眾鬥毆罪的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其次,雙方都具有鬥毆故意,是區分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犯罪的本質特徵。對於僅有一方具有“打”的故意的聚眾犯罪,實際上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共同故意加害,構成什麼罪就以什麼罪論處,但不構成聚眾鬥毆罪,否則容易混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第三,要求聚眾鬥毆罪的構成在主觀上必須雙方都具有鬥毆故意,有利於正確執法,做到不枉不縱。不以雙方都必須具有鬥毆故意為聚眾鬥毆罪主觀方面的成立要件,不僅難以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也容易擴大打擊面,將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沒有造成輕傷以上後果)及“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情節尚不嚴重) 等作犯罪處理。同時,對於那些雙方都具有鬥毆故意,主觀惡性大,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聚眾犯罪,雖然沒有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情節尚不嚴重,不致以故意傷害或尋釁滋事作不構罪處理,放縱犯罪。因此,雙方都必須具有鬥毆故意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有充分的理論和法律依據,有利於適用法律的統一,不致造成執法上的混亂。

與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故意相聯繫的問題是,聚眾鬥毆罪是否必須以流氓動機為成立要件。一種觀點認為,聚眾鬥毆罪是從原來的流氓罪分離出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也規定聚眾鬥毆一般是出於“流氓動機”,因此聚眾鬥毆罪的成立必須是出於流氓動機。我們認為,從理論上講,犯罪動機一般不是構成某一犯罪的要件,僅是一個定罪量刑的情節,即是判斷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小及社會危害程度的一個因素。雖然從立法演變看,聚眾鬥毆罪是從舊刑法流氓罪中獨立出來的,流氓動機是刑法中聚眾鬥毆等流氓犯罪的固有內容。但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聚眾鬥毆必須是出於流氓動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是針對舊刑法的流氓罪作出的解釋,在舊刑法已不再適用,新刑法對該罪已作修改的情況下,該解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流氓動機本身也是一個不能具體界定的概念,實踐中很難把握和操作。因此,流氓動機不是成立聚眾鬥毆罪的構罪要件。

也有的認為,流氓動機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公共秩序的重要內容,因此,作為擾亂公共秩序犯罪的聚眾鬥毆罪必須以此作為構成要件。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擾亂了公共秩序,關鍵在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及其行為方式,只要行為人出於鬥毆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聚眾鬥毆的行為,就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構成了聚眾鬥毆罪,其行為動機並不影響聚眾鬥毆罪的成立。

綜合上面所説的,聚眾鬥毆上訴狀收到後,多久後才開庭?收到訴狀後一般在7日之內就要立案開庭,審理整個案件,因此對於聚眾鬥毆的人如果犯了傷害他人的罪行的話,是會造成法律的治裁,所以,千萬不要做出傷害他們,並且傷害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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