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 - 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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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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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從犯量刑標準

1、聚眾鬥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是: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上

1.社會影響惡劣的

2.造成公私財物較大損失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鬥毆的。

如果是聚眾鬥毆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節確定從寬幅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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