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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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與民事糾紛其實都是一樣的,此時有時效的限制,而在民事案件中是訴訟時效,而在刑事案件中則是追訴時效。《刑法》中對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有明確的規定,此時不同的罪名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不同。那究竟對這個追訴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是多少?

一、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是多久

刑事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二、數罪併罰的情況有哪些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果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此時往往要按照《刑法》中規定的法定最高刑來確定,對於一些特別嚴重的犯罪,此時有可能對嫌疑人判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那麼追訴時效是可以達到20年,而在20年之後要是認為還有追訴必要的話,則上報最高檢核準之後,也是可以繼續追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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