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偵查多長時間不算超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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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回偵查多長時間不算超出限制?

退回偵查多長時間不算超出限制?

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二次偵查後是什麼情況

1、第一種情況。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後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第二種情況。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二次退查重報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檢察院會作出決定。

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追訴標準,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存疑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絕對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絕對不起訴處理。

相對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時發現有證據證實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處理。

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説明原來收集的證據可能存在着某些缺陷,需要繼續補充。但是我國法律對補充偵查有兩次為限的規定,退回補充偵查以後,還不能使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要做出有利的處分決定。

如果是公安偵查的一般刑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的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如果是檢察院的自偵案件,未進入起訴階段,檢察院偵查沒有次數限制。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案件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會要求退回重新偵查。退回偵查的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如果遇到重大案件情況複雜,可以在原案件一個月基礎上多出15天。但是如果在這個時間內依舊沒有查明案件,應該進行二次偵查,二次偵查的時間限制和第一次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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