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院退回偵查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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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院退回偵查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一、檢驗院退回偵查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檢驗院退回偵查的時間期限是一個月,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補充偵查時限一般是多久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3、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話,此時需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一般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同時對補充偵查的次數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補充偵查的實現一般是以二次為限的,之後補充偵查在移動檢察院之後檢察院在重新計算期限如果認為證據不足或者那麼就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案件,但是補充偵查一般是一個月之內補充完畢的,一般如果遇到重大的案件或者是團伙逃竄的可以適當的延長。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後,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處理,此後若是檢察員發現公安機關提交上來的證據不足,或者是懷疑該犯罪主體還實施了其他的犯罪行為,此時是有可能會將案件再次退回去偵查的,對於此類退偵案件,檢察院一般會要求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左右偵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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