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包括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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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包括哪些方式?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包括哪些方式

(一)自行辯護

(二)委託辯護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三)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包括: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包括: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2、被告人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或者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辯護權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有多麼的惡劣,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始終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不過,辯護也並不是要幫助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因為辯護意見也得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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