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是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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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是誰承擔

刑事案件中,如果是誰主張的,那麼就應當由誰來舉證,如果不能舉證則應該承擔相應的敗訴後果,這是我們熟知的訴訟法的普遍原則。相關法律有明文規定,在公訴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人有罪,那麼人民檢察院應該承擔其舉證責任,自訴案件中如果需要判被告人有罪,那麼其舉證責任應該有自訴人承擔。

由此我們不難判斷刑事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有罪,那麼就需要起訴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可能會因此而敗訴。但是,舉證的證據必須是依法收集或者獲得的證據,不能是通過非法途徑獲得,或者通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威脅,利誘,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有罪。所提供的證據也應該真實有效,能從客觀上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不得憑空捏造證據或偽造證據。並且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有權向單位或者個人收集證據,如果單位或者個人隱瞞或者偽造證據的,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並會收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是行政機關收集到的物證,書證,視聽或者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依然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中明確了證據的重要性,凡是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話,都不能認定被告人是有罪的甚至處以他刑罰,但是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鑿的話,則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且處以刑罰。

綜上所述,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一般由檢察院進行承擔,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舉證的材料但是公安機關是沒有向法院舉證的資格。另外除公安機關外的相關行政機關,如果是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則應承擔起調查取證的義務但還是沒有向法院舉證的資格。公安機關和行政機關所收集到的證據會經過檢察院決定是否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當然,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證提供給法庭。法院具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在必要時,法院取證可以通知相關的律師或者是檢察官到庭作證。

另外,被告人是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強迫被告人證實自己有罪,並且如果被告人主動認罪但是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明的,法庭也不會予以採納與信任。法律只規定了單位或者個人有向有關機關提供證據的義務,但是沒有規定單位及個人也需要向律師提供證據。但是律師還是可以向自願提供證據的單位及個人進行取證,也可以提供相關線索申請檢察院去收集證據。

最後,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就相當於原告,其應當承擔起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舉證或者因為證據不充分而不予以採信的那麼法庭可依法判定為敗訴,並且責令原告撤訴並對被告人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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