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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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的權限

一、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2、認為偵查人員在辦案中有違反法律規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可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4、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  

1、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調查和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材料。  

4、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三、在審判階段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1、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2、會見被告人,向被告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3、調查和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材料。  

4、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6、參與一審、二審的法院開庭審理,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7、法院判決後,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對判決書內容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四、擔任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一)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1、去法院查閲、複製、摘抄自訴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  

2、調查和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依法參與法庭審理,幫助被告人行使抗辯權。  

(二) 擔任刑事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蒐集有關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到法院辦理立案手續。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寫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依法參與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五、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託,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單位提出申訴。  

人民法院對申訴案件決定再審的,律師按照原審程序進行辯護或代理。 

六、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1、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擬寫訴訟文書,蒐集有關證據,參與法院審理,幫助被害人實現自己的訴訟請求。  

2、律師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擔任訴訟代理人。擬寫訴訟文書,蒐集有關證據,參與法院審理,幫助被告人對被害人的主張行使抗辯權,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七、在死刑複核階段擔任被告人的代理人

認為被告人判處死刑確有錯誤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進行復核時,可以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託,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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