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案件律師委託權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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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辯護案件律師委託權限有哪些

刑事辯護案件律師委託權限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律師的權限有。解答法律諮詢,提供法律幫助,對違法行為提出控告和申訴,刑事案件授權委託書辯護權限申請取保候審,申請不起訴,申請不予批捕,會見,到檢察院與法院閲卷,調查取證,申請調查取證,出庭辯護,協助上訴,申訴。刑事訴訟代理人的範圍、責任和權利在刑事訴訟中,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與辯護人的範圍相同。

二、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 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刑訴法》第36條

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刑訴法第37條

2. 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3. 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4. 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5. 對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6. 代理申訴、控告權。

7. 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8. 拒絕辯護權。

三、刑事代理與辯護的區別

1、產生不同。有權委託辯護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表現形式不同。刑事辯護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和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兩種方式,而刑事訴訟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託一種方式。

3、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約束,有權獨立地按照自己對事實的認識和對法律的理解來發表意見,以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刑事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限制。

4、承擔的訴訟職能不同。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自訴人的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而刑事辯護人承擔的是辯護職能。

律師對刑事案件當事人至關重要,刑事拘留期間被辯護人是不可以會見其他人的,但是可以會見律師。律師不僅可以會見犯罪人還可以到檢察院進行閲卷,還可以進行謄抄卷宗,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進行取保候審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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