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移送起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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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移送起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任何類型的司法機關,都只能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受理案件,在發現案件已經超出了自己的管轄範圍之後,需要進行案件的移送,不同類型的案件的移送規定是不一樣的,在移送之後需要按照規定,將相關的資料一起移交。刑事訴訟法移送起訴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一、刑事訴訟法移送起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一人犯數罪怎麼確定管轄

1、次罪隨主罪管轄的原則。

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夠根據控告、舉報、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應該由對主罪享有管轄權的機關統一偵查,對次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積極配合。

2、優先管轄原則。

這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難以分清,而又不能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各部分罪行應當統一由最先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另一個機關積極協助。另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的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了屬於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管轄的罪行。如果已立案偵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則由立案機關為主進行偵查;如果新發現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則可以由對該罪行有管轄權的機關為主進行偵查。

三、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是由刑事法律所銘文規定的,設置此項法律規範得到目的,是為了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時也是為了限制司法機關職員的行為。若這些職員,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得到縣我給,導致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請求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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