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後再起訴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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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案件撤訴後再次起訴的情況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中是不同的。
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案件撤訴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的,要説服自訴人撤訴或駁回起訴。
3、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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