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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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怎麼辦?
律師解答:應該撤銷案件。律師解析:應該撤銷案件。
1、公安機關經偵查後發現,案件的當事人不應該負刑事責任的,應該撤銷案件,嫌疑人在押的要釋放,並且解除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
2、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製作撤銷案件報告書,同時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予以批准。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第一百八十七條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返還或者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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