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答:公安機關不立案,你可以向檢察院直接報案,或向檢察院投訴公安機關的不作為並要求他們説明理由。公安機關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但實踐中效果很差,一是因為申請複議意義不大,另一方面是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僅僅是口頭告知而不送達書面通知書,而檢察院在受理立案監督申請時又要求申請人提交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以應該針對公安機關不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的違法性提出異議,爭取公安機關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為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做準備。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怎麼辦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報案、控告、舉報、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撤銷案件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説明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説明理由。公安機關應當書面説明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説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後,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既不説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經審查案件有關證據材料,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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