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未遂與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一、刑事未遂與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未遂與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一)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三)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四)刑事責任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犯罪未遂應如何處罰?

1、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刑法》對犯罪未遂的處罰規定: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犯罪中對於未遂和中止都是屬於有可能減輕刑期的可能性,但對於這兩種是屬於發生在不同的形態裏,一種是因外界的因素而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另一種是在犯罪的過程中而中止了犯罪,因此,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