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是什麼意思 - 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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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審終審是什麼意思 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情況

我國,通常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除了那種一審終審制的案件,則一般都是適用的兩審終審制,即原則上二審作出的判決會馬上生效,而此時即使當事人不服,也是不允許再提起上訴了的。那到底這個兩審終審是什麼意思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兩審終審是什麼意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

也就是説,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

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依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2、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審審判的案件,一經判決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審程序問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判決仍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還需報最高院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情況

我國兩審終審制有四種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核准後,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決、裁定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4,民訴中的小額訴訟程序

三、兩審終審有哪些缺陷

第一,不利於法律適用的統一。因為,終審法院的級別較低、數量龐大,各個終審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往往千差萬別、因地而異。

第二,一些終審法院的審判水平相對較低,第一審不當裁判難以通過上訴審得到糾正。

第三,不利於消除地方保護主義以及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人情關係的影響。

不管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其實大多數都是屬於兩審終審制的,不過也有例外情況,主要就是上述的四種情況,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通常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則一審之後就是生效判決,即為最終的審理。要是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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