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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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刑法量刑制度中設立了累犯制度,累犯充分説明犯罪行為人不思悔改,再犯可能性大,人身危險性較強。需要從重處罰,因此,累犯在量刑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意義。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為,前後犯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個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其次,兩罪之間事件間隔沒有超過五年,也就是説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五年又犯後罪。
特別累犯與一般累犯不同,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
特殊累犯前後罪沒有時間間隔的限制,但前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以上就是累犯都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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