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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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在公民或者都拿我受到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受到損害時,可以書寫訴狀後向人民檢察院起訴,在案件被受理後,由於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是有時長限制的,故而人民檢察院會立即安排開庭時間,並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開庭前準備開庭事宜。

一、刑事訴訟法開庭前準備工作

1、開庭10日前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開庭5日前

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據的相關情形。

3、開庭3日前

通知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

用傳票和通知書,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4、在開庭以前召開庭前會議

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二、庭前會議

1、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社會影響重大的;

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庭前會議針對的問題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管轄異議;

迴避;

申請調取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是否對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3、庭前會議的程序

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蔘加。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調解。

庭前會議情況應當製作筆錄。

送起訴狀副本、要求各方當事人提供證據以及寄送傳票,通知開庭時間等。在開庭時,各方案件的當事人都是需要到場的。對於有特殊情形的,可以開展庭前會議。無論是審理何種類型的案件,都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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