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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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出庭前準備工作如下:

鑑定人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接到出庭通知後,立即將原鑑定檔案材料調出,温習全部內容

認真回憶原鑑定時的每一細節,翻閲有關記錄,熟悉相關資料,再一次對原鑑定結論進行審查,要做到對案件中所涉及的鑑定技術以及工作職責內的問題了如指掌。

(二)與本案的承辦法官聯繫,詳細瞭解案件當事人雙方及其代理人對鑑定所提出的疑點、難點和爭議焦點

此外,鑑定人還應針對所出具的鑑定書以及本案的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發問,尤其要在應對技術顧問(我國暫定名“專門知識人員”)提出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詢問上下功夫,然後逐一進行充分準備。

(三)準備出庭材料

出庭材料包括兩部分:一是以原鑑定書為基礎,詳細闡明鑑定情況。主要有鑑定過程、檢驗所見、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必要的補充説明等。二是答辯材料。經與案件承辦法官聯繫所得案件的疑點、難點和爭議焦點,或者通過自己的分析預測法庭可能對有關鑑定提出的問題列出清單(例如: 鑑定人的鑑定資格、鑑定程序的合法性、鑑定方法的科學性、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等),以答題的形式進行書面準備。答疑時,對一個問題的解答不要貪多求全或做多種解釋,避免言多失誤,授人以柄,甚至前後矛盾,使自己陷於被動局面。對於科學術語要做通俗解釋,防止用只有內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辭。當有技術顧問參與訴訟時,還應準備一些文獻資料以備查用。對於疑難、複雜或已有多個鑑定結論的案件,在出庭前最好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會診”,以防止準備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

在準備材料過程中,如果發現自己原來的鑑定中存在某些不足之處,一定要進行補充完善(如:形成補充鑑定書或意見書),在開庭質證前交給法庭。對於一些無法彌補的漏洞,或因當前的技術水平無法解決的問題,也要仔細研究其妥善的答辯方案,同時與法庭取得聯繫加以説明。如果發現原鑑定結論確實錯誤,應當及時向主管領導如實彙報,重新組織鑑定,同時將該情祝通報法庭,切不可認為當事人不懂鑑定或者心存僥倖以為當事人考慮不周而忽視應該做的出庭前準備工作。

(四)心理準備

鑑定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初就應做好出庭質證的思想準備,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全面、細緻的庭前準備工作,這就做到了心中有數。但是,對於從未參加過出庭的鑑定人,初次出庭可能會有- -定的心理壓力。對此,在接到出庭通知時,鑑定人除了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外,部門領導和同事們應當鼓勵其樹立信心,提高出庭人員的自信心,戰勝膽怯。

鑑定人出庭一般是不需要出庭作證的,但是若是案件的當事人提出要求其能夠出庭作證,那麼也需要做好開庭的準備。若是沒有特殊的理由,也不得拒絕出庭。通常情形下,鑑定人員出庭需要的費用,由提出需要該鑑定人員出庭的人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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