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方式保證人資格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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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方式保證人資格條件是什麼?

一、擔保方式保證人資格條件是什麼?

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於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予以拒絕。

但以下組織不得擔任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貨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抵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若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哪些?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1、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於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並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三、保證責任的範圍是什麼?

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上述這種承擔全部責任的保證,稱為無限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由保證人承擔上述責任中的一部分,則該保證為有限保證。

綜上所述,抵押擔保中,銀行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物或者有人充當擔保人。從資格條件上看,擔保人要有債務清償能力,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擔保人可以不僅僅是自然人,企業也可以做。這裏要注意,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不是法人,不具備擔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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