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和保證方式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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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和保證方式分別是什麼

取保候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特別制度,那麼,你知道取保候審制度的適用條件是什麼嗎?此外,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通常有哪些呢?下面,請大家跟本站小編來具體瞭解下吧。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款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條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高檢刑訴規則》第38條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審。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並用。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保證金數額由決定機關確定,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有權依法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保證金向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户交納,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和保證方式分別是什麼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取保候審的大前提是,行為人主觀惡性效,社會危害性小。另外,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分別是保證人和保證金。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歡迎隨時到我們本站官網查閲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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