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和保證方式分別是什麼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特別制度,那麼,你知道取保候審制度的適用條件是什麼嗎?此外,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通常有哪些呢?下面,請大家跟本站小編來具體瞭解下吧。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款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條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高檢刑訴規則》第38條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審。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並用。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保證金數額由決定機關確定,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有權依法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保證金向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户交納,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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