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偵查大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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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大隊是什麼意思?

一、犯罪偵查大隊是什麼意思?

刑偵大隊全稱刑事偵查大隊,是縣級公安部門的一個常設機構,承擔本地刑事偵查工作。其職責主要為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上報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工作和組織開展全市專項鬥爭

等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上報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工作和組織開展全市專項鬥爭;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負責與外地的刑偵協作工作;承擔有關微量物證的檢驗鑑定和案件痕跡物證鑑定,為偵破疑難案件提供技術和信息資源;負責出租車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祕密力量的培養和管理使用。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偵查概述

偵查,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採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偵查是一種具有特定活動內容和目的要求的訴訟活動,對隨後進行的起訴、審判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影響,成為刑事訴訟過程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理解

(一)只有法定的偵查機關才有偵查權

(二)偵查的客體是已立案的刑事案件

(三)偵查活動的內容

(四)偵查的目的具有多層次性

(五)偵查是一種法定的行為活動 [4]

行使

偵查權只能由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即法定偵查機關行使,法定偵查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等。依法不具有偵查權的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被禁止行使偵查權。 

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有明確的分工。公安機關是最主要的偵查機關,承擔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該條還就人民檢察院依法負責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確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相比較民事案件來説,刑事案件要複雜非常多,就案件的整個程序,刑事案件涉及到三個司法機關,分別是公安機關進行證據蒐集,檢查機關對案件的證據進行偵查,確定案件是否可以公訴,並提起公訴,法院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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