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檢察院逮捕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8W

法律對檢察院逮捕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法律對檢察院逮捕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批准逮捕的期限:(正常14天;最長37天)

1、公安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

1、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2個月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被拘留的人經審查如需逮捕,公安應在拘留後3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批。特殊情況並且經檢察院審查批准的可延長1至4日,如果是更為嚴重的情況可以申請延長至30日。逮捕後如需要申請偵察羈押,一般就期限在2個月內,對於取證不便的邊遠地區、結夥流竄作案、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甚至實在偵察期發現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以及不配合審查的情況可以延長至2個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