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檢察院的告知書是不是就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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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檢察院的告知書是不是就要起訴?

一、收到檢察院的告知書是不是就要起訴?

不會,告知書就是檢察院通知你有權利請律師和其它的權利。只有拿到法院的起訴書才會被起訴。

起訴書在書寫時需要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經過,後果等要素。壓迫注意前後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敍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

起訴書“附”項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附入檢察院內卷一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為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如下:

三、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法律、法規規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它案件,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四、公訴條件

對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後,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起訴書,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其中,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綜合上面所説的,告知書一般是檢察院所實施的權利,不管檢察院作的任何的決定,或者是其它的事項,都會以告知書的情形來通知犯罪嫌疑人,而對於起訴就一定要收到起訴書才能實施這種行為,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法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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