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了就要定罪嗎?
一、檢察院起訴了就要定罪嗎?
提起公訴是刑事審判的開始,是否判刑,需要根據人民法院來作出判決。
1、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授權委託書doc、法律服務協議doc),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
附: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
(2)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等應當提交相關的身份證明;
(3)經濟狀況證明,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
(4)申請事項依法在本區審理或者處理的相關證據;
(5)犯罪嫌疑人已被偵查機關傳訊或採取強制措施的證明,但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
(6)與申請事項和請求相關的案件材料。
2、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3、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迴避申請書doc)
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實發表意見(答辯狀doc、代理詞doc),詢
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
三、宣判
(一)判決種類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判決的形式
1、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2、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四、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三個月以內宣判。
具體是否會被定罪,不由檢察院來進行確定,而是由法院來進行確定。檢察院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至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會被定罪,要根據檢察院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完整以及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是否明確來進行判斷,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是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話,那麼法院將不會對其進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