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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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一、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二百七十一條 對於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百五十條 在審判過程中,對於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我國的法律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為,其中就規定了所有的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也是一定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其中公安機關也是會在立案後進行調查,在進行調查是也是需要收集各類的證據,如果證據不充分時檢察院也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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