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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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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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嗎

不可以,除非是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進行補充偵查,經法院裁定準許後才可以,檢察院不主動申請法院是不能決定退回的那是違反訴訟程序的如果檢察院不主動申請撤回那麼法院只能依法作出“證據不足,起訴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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