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書和起訴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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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書和起訴書的區別?

一、自訴書和起訴書的區別

製作人不同。起訴書由公訴機關製作;自訴書由公民個人即原告製作。寫作要求及格式不同。起訴書是嚴格的按照固有的格式製作的,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自訴書不需要嚴格遵守固有的格式,寫清內容即可。

二、自訴和起訴的定義

首先來講一下自訴,自訴的意思是自己提起訴訟,在法律上便規定為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説,這類案件一般來講情結不是很嚴重,造成的影響也不是很大,不用經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自己認為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情節非常惡劣,需要提起訴訟的話,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則可以按照刑事案件進行處理。

這種情況下,不管對於自己的傷害有多大,只要自己不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是不會提起公訴的,也就是説提不提起訴訟的權利在於自己,這樣的訴訟類型叫做自訴。

那麼什麼是起訴呢?起訴分為廣義和狹義。狹義上的起訴是專指在刑事案件當中向人民法院或者是黎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就叫做起訴,起訴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的。當然還有廣義上的起訴是指在民事案件或者是行政案件當中,向被告提起行政或者是民事訴訟的情況,叫做起訴。

以上是關於自訴和起訴兩種不同訴訟類型的概念,那麼對於這兩者的區別有什麼呢?我們可以從定義當中發現兩者是有兩個非常不一樣的地方的,把握到了這兩個不一樣的地方,也就明確了二者的區別。

起訴和訴訟的主體是不一樣,起訴的文件是由公訴的機關來製作的,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或其他相關的機關來進行起訴。由人民檢察院的相關人員起草起訴書交給人民法院。而自訴的情況下,主體是公民,公民自己寫好了起訴書之後,由公民自己交給人民法院等待法院是否受理的通知。

對於起訴的一方,他的起訴書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並且有着固有的格式的,必須按照這樣的規定進行書寫,否則將沒有法律效力,並且送達的人民法院之後就已經開始生效,不能撤回。

那麼對於自訴的法律文件是沒有嚴格的格式和固定的説法的,只需要在文件當中寫明自己想要訴訟的內容就可以要求不是很嚴格。

以上就是關於自訴和起訴的定義以及區別二者的範圍,主體以及寫清法律文件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自訴和起訴是有嚴格的法律氣氛的我們在生活當中可能認為他們是一樣的,但是在法律上已經要本着嚴謹和科學的精神,不一樣的定義時不可以篡改或者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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